“蒙娜丽莎”商标纠纷案,一个关于程序的决定

2012年,两名原告蒙娜丽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和蒙娜丽莎卫浴设备有限公司要求取消蒙娜丽莎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关于“冲洗厕所”的11类 “M以及MONALISA”注册商标。原告根据对MONA LISA和第11类中的汉字在“浴室配件,桑拿浴设施,淋浴间等”领域内享有优先注册权,提出索赔。2013年11月2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TRAB)决定支持原告。

然而,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求。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注册商标是第19条中关于“陶瓷砖”的同一注册商标的合法延伸。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这一观点,并表示,被告在该类别瓷砖上的商标可以延伸到新注册的商标。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审,该法庭于2017年6月23日驳回了上诉。

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改变了他们最初的决定,支持了蒙娜丽莎集团在2016年7月6日的商标注册申请。原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后者于2018年1月26日驳回了上诉。为了否认这个判决,原告又再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然而,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应该驳回对已经生效的决定的投诉。根据第30条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专门确定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于有效裁决的(……)根据有效裁决,对商标上诉委员会作出的裁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受理案件的裁定;案件被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诉讼。因此,这样看来,最新的上诉可能也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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